您没有真的想离职,只是留下去已经撑不住,所以您递了辞呈。马来西亚的法律,可能依然把这种情况当作解雇处理,也就是您被逼到觉得别无选择只能辞职。
什么是推定解雇?
法庭看的是您的雇佣合约,不只是这件事有多不公平。
在 Wong Chee Hong 诉 Cathay Organisation 一案中,最高法院裁定,如果雇主违反了合约中的根本条款,或者行为显示雇主已经不打算再受合约约束,您就可以把自己当作已经被解雇1。
这种情况,一般人也称为被迫辞职。辞呈是不是您自己打字签名的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您为什么不得不这样做。
拜尔案的四个条件是什么?
后来的 Bayer (M) Sdn Bhd 诉 Anwar Abd Rahim 一案,把这项合约测试拆成工业法庭依序检查的四个条件2。
- 雇主违反了合约中的重要条款,不是小事一桩。
- 这项违约严重到触及合约的根本。
- 您是因为这项违反才辞职,不是为了别的原因。
- 您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,没有若无其事地继续上班。
只符合其中两三项,还不足以构成申诉。检查您的情况是否同时符合这四项,是律师最先要做的工作之一。
哪些情况常见符合条件?
三种情况一再出现:未经同意的大幅减薪,剥夺职衔或实际职责的降职,以及为了逼您离开而不是基于真正业务需要的调职。
这些情况本身都不能自动构成申诉。重点在于这项改变是否触及合约的根本,以及雇主能否说明真正的原因。
为什么60天期限依然适用?
这个期限不会因为是您自己辞职就停止计算。从您辞职那天起,您仍然有六十天,可以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诉3。
这份申诉称为第二十条申诉,程序和直接被解雇时相同。
一旦您确定了辞职日期,可以算出您的确切期限。
如果您继续上班、选择再等等,会怎样?
等待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,削弱您自己的申诉。如果违约之后您照常上班,没有提出异议,法律可能把这解读为您接受了那个改变,即使您心里仍然觉得委屈。
这就是拜尔案第四项条件:拖延会被解读为接受。
如果您还在职,又拿不定主意,不妨先看看不公平解雇的一般情况,再决定要不要辞职。
辞职之前,律师可以帮您理清什么?
辞职之前先请律师看一看,可以知道您的情况是否可能符合全部四项条件,以及该先收集哪些证据。
这类申诉特别看时机。辞职太早或太迟,都可能削弱日后在工业法庭上的说服力。
这星期可以先做的事
按时间顺序,写下雇主做了什么,并附上日期。保留改变您薪水、职位或职责的讯息、信件或指示。
整理好这份时间线之后,仅在身份已确认的独立律师联系您并明确索取后,再把它直接交给该律师,请他对照四项条件评估您的辞职是否构成推定解雇,并在有理由时代您提出申诉。
如果您正考虑挑战自己被迫辞职的处境,把辞职日期和雇主的做法发给独立律师,他会评估这是否构成推定解雇,并在有理由时代您跟进。
适合考虑委托律师的人士。一般资讯请参阅本站指南与工具。
首次联系只需提供日期、地点、雇佣状态和简要经过等一般资料。所有文件请先保密保存,直到身份已确认的独立律师联系您并明确索取。
常见问题
自己递辞呈,是不是就代表放弃权利了?
不是。如果是雇主的行为逼您辞职,法律仍然可能把这种情况当作解雇处理。重点在于这项违约是否够严重,以及您是否没有拖延太久才行动,而不是辞呈上是谁签的名。
是不是一发生问题,当天就要辞职?
不需要当天辞职,但也不该拖太久。拜尔案第四项条件,看的是您是否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。如果照常上班几个月,可能会被解读为接受了那项改变,所以尽早了解自己的处境会比较有利。
如果辞呈上写的是自愿离职,还算数吗?
信上写什么,不是全部的事实。法庭看的是职场里实际发生了什么,不只是辞呈上的字眼。请保留辞呈,也保留导致您辞职的相关证据,因为这些才是申诉真正的基础。
一定要有好几次事件,还是一次就够?
如果单一事件本身已经够严重,例如大幅度的单方面减薪,一次就可能足够。几次比较轻微的事件加在一起,如果整体上显示雇主已经不打算遵守合约,也可能构成理由。
如果雇主否认曾经逼我离职,怎么办?
这种情况很常见,所以清楚、附有日期的事件记录才这么重要。雇主多半会说您是自愿离开的。律师最先要做的,是检查您手上的证据是否支持这项合约测试,不管雇主怎么说。
资料来源
- 在 Wong Chee Hong 诉 Cathay Organisation (M) Sdn Bhd [1988] 1 CLJ 298 一案中,最高法院裁定推定解雇适用合约测试:雇主是否违反了触及合约根本的条款,或者行为显示已不打算再受合约约束。 Thomas Philip, Forced To Resign? This May Be Constructive Dismissal
- Bayer (M) Sdn Bhd 诉 Anwar Abd Rahim [1996] 2 CLJ 49 一案定出推定解雇的四个条件:雇主违反合约根本条款、违反情节严重、员工因此辞职,以及员工没有拖延或以行动表示接受合约继续有效。 Thomas Philip, Forced To Resign? This May Be Constructive Dismissal
- 认为自己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原因下被解雇的员工,包括因雇主行为而被迫辞职的情况,可以在解雇后60天内向工业关系总监提交书面申诉(《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》第20条)。 Mah Weng Kwai & Associates, Unfair Dismiss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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